提醒!这5种理由不能拒付物业费,业主们应这样维权…
物业服务合同作为生活中最常见的合同之一,关系到我们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民法典》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将物业服务合同列为有名合同纳入合同编,对日常生活中涉及物业服务的争议问题进行了明确规范。
■ 物业公司应当如何履行义务?
今天小编带您了解物业服务合同中有关物业费的那些事儿~
若房产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存在质量瑕疵,业主能否以其并非物业服务合同的签约方为由拒付物业费?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就物业的有关事项所达成的协议。物业服务合同一经订立,即对全体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业主不得以其并非合同签约方为由,拒绝履行支付物业费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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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若房产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存在质量瑕疵,业主能否以房产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属于一个集团公司为由拒付物业费?
开发商和物业公司虽属于同一集团公司,但确为两个不同的民事主体,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且房屋质量问题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也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不可在同一案件中进行处理。若业主与开发商存在纠纷,业主可以通过包括诉讼在内的其他途径予以解决。
漏水问题是否必然属于物业服务瑕疵?
物业公司负有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的责任。而导致漏水的原因有很多,例如:若楼上或者隔壁邻居的房屋漏水,则多为相邻关系纠纷;若楼顶、公共管道等公共部位漏水,可使用公共维修基金进行维修。如业主遇到房屋漏水问题,物业公司应积极协助查找漏水原因,待查明原因后,业主应向相应的责任主体主张赔偿。
失窃是否必然属于物业公司未尽到安保义务?
物业公司的安保义务源于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在失窃案件中,侵权方应承担责任。而在物业纠纷案件中,业主常常混淆侵权责任和安保义务。物业公司提供的安保服务仅是基本秩序的维护,若物业公司提供的安保服务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则业主应按约支付物业费;若物业公司的安保服务存在微小瑕疵,一般情况下亦不构成根本性违约;若物业公司在物业服务过程中,存在履行安保义务缺失构成侵权的,业主可另行主张损害赔偿,但一般不轻易据此调整物业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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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物业合同期限届满,是否可以作为拒付物业费的理由?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并不必然导致物业服务终止。现实生活中,虽然物业服务合同已经到期,物业公司与业委会也未续签合同,但物业仍然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业主亦实际接受该服务,若经查明认定,双方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可参照原物业服务合同支付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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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八条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
《民法典》第九百五十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在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人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接管之前,原物业服务人应当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并可以请求业主支付该期间的物业费。
物业公司是小区的“大管家”,物业服务具有长期性,相较于其他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中提供服务和接受服务的两方彼此更应互相配合协作。
@业主
业主有权对物业服务的不足之处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物业公司也应积极改进完善服务工作,有效提升物业服务质量,从源头上减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发生。
@物业
美好的社区生活、优质的物业服务,不是靠“搞花头”营销,也不是靠“不交物业费”式的“维权”即能实现。良好的物业服务,需要换位思考、理性对话,期待大家在合理维权的基础上,求同存异、和谐相处,人人都是美好社区生活的创造者。
那么,有哪些情况物业需要承担责任呢?
我们判过这些案例:
来源:浦江天平、上海闵行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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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万大V”接连两次被诉名誉侵权,第二次是因为晒了第一次的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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